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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十八)不按规定进行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

  (十九)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备案,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

  (二十)其它违反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出纳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六)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村级统一收款收据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

  (八)违反规定不及时报账的;

  (九)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十一)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

  (十二)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社监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主要责任。涉及社监会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未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村的村会计)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二)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对村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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