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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七)按规定编制、提交村级财务报表,及时与村经济合作社沟通村级财务情况;

  (八)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制订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按规定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

  (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务票据;

  (四)按规定接受社监会(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监督;

  (五)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规范;

  (六)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八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三)赔偿损失;

  (四)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区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对与直接责任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有关的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的连带责任人,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十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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