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肃执行纪律,违规必究;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以下人员有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长(或村级财务审批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村出纳(村报账员、村助理会计,下同),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农经员和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机构负责人,下同)、代理会计;
(三)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农经部门负责人、农经干部。
第五条 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一)县级农村财务管理及审计机构、人员、经费得到落实;
(二)村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三)结合实际制定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性意见和制度,明确管理要求;
(四)村级财务管理监督措施有力;
(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三年一轮审”制度得到落实;
(六)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乡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一)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建立或部门落实,农经干部力量配备与其承担工作量相适应;
(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得到保障;
(三)村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四)对村级财务管理要求具体、明确;
(五)对村级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措施有力;
(六)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内部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做到会计核算准确,监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