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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姜德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药品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建立药品零售行业统计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零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的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对其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现代管理方法,采取联合、加盟、购并等多种形式发展连锁经营。

第二章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规划,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应体现药品零售经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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