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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11修正)


  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应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山区,也可以由相邻的几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划为一个选区。

  第二十一条 设在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设区的市的所属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参加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前款所属单位,人口多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其他单位联合划分选区。机关和下属机构分散数地的,应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不得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二十三条 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以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准确日期。

  第二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 旅居国(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境)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二十七条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居住城镇一年以上务工、经商而户籍不在城镇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在现居住地登记的,由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

  在现居住地登记的,享有与现居住地选民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出国(境)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人员,在选民登记期间不能回国的,可以委托亲属代为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等方式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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