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机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级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不含设备检查和医技检验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按省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州统一定为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医保报销支付。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县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财社〔2010〕15号)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疗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评审通过,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保留原牌子,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等适宜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