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制定实施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央、省、地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明确清理化债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化债范围、工作措施、资金来源、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化债保障措施等,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10月18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本地实施方案报地区医改办、地区财政局、地区卫生局备案,未上报备案的,将不给予资金支持。

  (三)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当地政府要按照所签订责任书,如期完成化债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地、县财政要设立特设专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在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37号)及《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毕署办发〔2011〕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严格化债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地区医改办、地区财政局、地区卫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必要的抽查。县(市、区)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后,地区将对照所签订的责任书进行检查验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