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务剥离。各县(市、区)要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三、偿债资金筹集、支付和使用
(一)偿债资金筹集。各县(市、区)要根据锁定的债务余额,积极筹措偿债资金,足额安排,不留缺口。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及上级财政安排的化债补助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地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人口、财力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重点支持财政困难县化解债务工作。具体补助办法待省财政厅补助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
(二)偿债资金的支付及使用。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部门特设专户。
1、债务的偿还,应按照偿还的顺序,以债权人为单位进行。
2、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账户(存折),向县(市、区)医改办提交偿债申请,县(市、区)医改办应在偿债计划期内进行审核和批复,债权人没有提交偿债申请的,不予偿还。
3、县(市、区)医改办将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纪律部门接到县(市、区)医改办批复后,根据偿债的工作计划和还款顺序,直接将应支付的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4、县级医改办要与财政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债清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5、上级补助的偿债资金,原则上要全部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对化解债务后尚有剩余的,可将资金用于化解2010年1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长期债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医改领导小组组长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地、县医改办要抓好此次化债工作的综合协调,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相关责任部门。医改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基础数据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偿债资金集中支付、资金使用监督、债务复核等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实际债务、审计化债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等工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举借新债和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