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纳入食品安全保障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细化建设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目前,可先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明确2-3名技术人员,依托现有办公条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到2012年,按照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3名专业技术人员、2-3套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机构。对于编制不足的,要通过实施“特岗计划”,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工作。要加快建立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要依法统一纳入县乡公共财政年度预算。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加强机构管理。依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加挂牌子成立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其业务工作统一纳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独立建设的,要参照农业技术推广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考核。同时,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特点,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按照省、地关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价规范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加强监督检查。地区农委、地区畜牧水产局要按照国家农业部和省农委的有关要求,注重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各项工作,并分别于2012年元月和7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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