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一、二级疫情时,确定为一、二级预警;由地区兽医主管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向疫情发生地发出预警,并由地区兽医主管部门向发生疫情地的周边县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县和毗邻地区发出预警。根据地区兽医主管部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县可启动应急响应。
3.5.2 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三级疫情或周边县(市、区)发生三级疫情时,确定为三级预警,由地区兽医主管部门和疫情发生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3.5.3 一般(四级)预警。
在监测中发现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或周边县(市、区)发生四级疫情时,可确定为四级预警。由疫情发生地和毗邻发生地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4 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4.1 地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为地区口蹄疫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副专员兼任,副指挥长由地区兽医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畜牧兽医、工商、商务(经贸)、卫生、财政、发改、交通、农机、公安、武警、城管、林业、环保、质监、监察、广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地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兽医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兽医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4.2 地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治口蹄疫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地区口蹄疫防治工作;指挥扑灭一、二级疫情;监督、指导县(市、区)和乡(镇)扑灭三、四级疫情。
4.3 部门分工及职责
口蹄疫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4.3.1 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划定疫点和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进行扑杀、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全面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