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送检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地区行署和地区兽医主管部门。
6.3 奖励
地区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6.4 责任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对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灾害补偿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民政、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和办法按国家规定结合当地财政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6.6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7 恢复生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8 社会救助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地区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