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立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加强管理,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及通讯工具等。
(4)发生疫情时,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疫点内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被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全面消毒;督促疫情发生地组织力量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督促疫情发生地组织力量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疫情发生地加强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群众的宣传工作;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4.2.2 其他成员单位分工及职责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其他成员单位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全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成员单位部门分工及职责如下:
(1)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配合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经营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2)地区商务(经贸)部门职责: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动物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屠宰厂(场、点)动物及产品检疫工作,协助工商部门做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制度及措施的落实。
(3)地区卫生部门职责: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地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将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动物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5)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积极协调和争取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能力。
(6)地区交通、农机部门职责:负责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客运和货运车辆从疫区运出畜禽及其产品,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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