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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2.3 疫情监测

  对养禽场户、散养户、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加强易感禽类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抽样检测,对于未经免疫的禽类进行血清学检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连续观察1个月;病死禽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解除封锁前采样检测1次,解除封锁后纳入正常监测范围。

  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地区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3 疫情分级与预警

  3.1 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3.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一级)疫情:

  (1)全地区21天内有2个(含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全地区21天内疫点数达到5个(含5个)以上,或3个(含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特别重大疫情的。

  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二级)疫情:

  (1)全地区21天内有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且发生乡(镇)数达3个(含3个)以上5个以下;

  (2)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重大(Ⅱ级)疫情的。

  3.1.3 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一般(三级)疫情

  3.2 疫情预警

  地区兽医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三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和严重(用黄色表示),一般(用蓝色表示)。

  3.2.1 特别严重预警和严重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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