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五)补助办法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5号)要求,通过政府定额补助、政府年终考核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等对村医进行补助。
(六)执行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政策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提高1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县(市、区)卫生局对村卫生室情况进行摸底,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11〕120号)要求,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县(市、区)在2011年11月25日前出台本地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库存非基本药物原则上允许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零差率销售。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地区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地区医改办负责牵头实施有关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经费;人社部门负责逐步将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卫生部门负责把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负责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二)落实补偿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卫生部门要科学核定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制定实施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