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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提高村医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提高村医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15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经行署2011年第26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特就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好各项农村卫生工作的基础,是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并纳入政府(管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配齐配强乡村医生并认真落实待遇,保障所需经费,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在村卫生室就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的配备标准仍按《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毕节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毕地党办发〔2010〕4号)要求执行,条件好的县(市、区)也可适当提高配备标准。

  三、乡村医生的定额补助标准在执行毕地党办发〔2010〕4号文件的基础上,一般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提高标准的100元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按5:2:3比例负担,原定额补助标准的300元所需资金仍由县级财政解决。

  四、实行乡村医生年终考核奖励,对年终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按5:2:3比例负担。

  五、多渠道增加乡村医生收入。一是将能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二是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将合并后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三是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从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落实到村卫生室并于年初预拨所需经费的50%,当年年底拨付剩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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