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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9)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保资金,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保的新生儿在产后42天(含42天)内因疾病住院(含出院时间超过42天)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10)对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户、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报销,百岁老人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报销。

  (11)二级以上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12)为进一步解决看病贵问题,降低患者的医疗负担,在全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实行X线、CT、彩超、肝功能等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结果实行互认制度。患者因一次患病在区内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对以上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实行互认,若重复检查的不予报销(因病情需要复查的例外),由医疗机构自付。

  (13)被犬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

  (14)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

  (15)参保城乡居民在跨区比邻的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由各县(市、区)确定报销比例。

  (五)统一服务监管

  实行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准入、监管督查分级管理制度,统一实行全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工作制度、服务规范、监管规范(相关方案另行制定)。

  (六)统一信息管理

  实行以省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为依托,覆盖全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七)统一现场减免

  全区范围内因病住院均按地区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统一补偿标准进行现场减免,患者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转诊遵循以人为本、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参保城乡居民在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需办理转诊手续(但跨县的要电话告知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垫资资金实行先预拨,后审核;审后补拨或扣减),现场减免的方式。参保城乡居民到区外就医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实行先病人垫付后报销(全省开通“一卡通”后按省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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