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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2)明确补偿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列入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偿范围。对于其他政策规定(或社会捐助)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或社会捐助规定),剩余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偿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

  (3)慢性病和大病的门诊补偿。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资金由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慢性病门诊治疗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每月结报一次(包括原发性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精神病、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等);大病门诊治疗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并上浮10个百分点实行即审即报(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费用)。

  (4)二次补偿。按照本年度筹集的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历年基金累计大病统筹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的规定,各县(市、区)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大病保障水平,但年度补偿合计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人/年。

  (5)参保城乡居民在日常生活、劳动中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药费用,若无他方责任,则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城乡居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既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即总费用减去保险公司报销金额后再按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标准报销。

  (7)参保城乡居民在同一医院门诊检查后三天内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8)参保城乡居民患肺结核(肺外结核例外),需要住院治疗并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肺结核病产生的住院费用(除危重病人抢救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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