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计算参保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首先应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金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5)保底补偿。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实际补偿比例应不低于20%。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6)住院分娩补偿。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补偿(按地区卫生局的方案执行),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消项目”的县(市、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在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力争实现正常分娩全免费, 上述合计补偿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
(7)实行单病种包干的疾病不执行上述规定,按单病种包干费用报销(方案另发)。
(8)重大疾病补偿,按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卫发﹝2011﹞94号)和《关于调整<贵州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黔卫发〔2011〕117号)及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方案》(黔卫办发〔2011〕183号)执行。
2、门诊补偿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县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一级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资金以户为单位包干使用,实行现场减免,家庭人员门诊统筹资金可合并使用,不设定每次处方限额(用完为止),结余结转下年以户为单位继续使用。
3、其他
(1)各县(市、区)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品),不得自行制订或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其它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进入省级药物采购平台采购,否则一律不予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