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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统一筹资标准

  1、2012年筹资标准为25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4元/人/年,省级财政补助60.6元/人/年,地级财政补助2.4元/人/年,县级财政补助13元/人/年,个人自筹50元/人/年。

  2、筹资总额的80%用于住院统筹资金,20%用于门诊统筹资金。

  3、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重度残疾人等特困户的参保金缴纳,按各部门的原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

  按照“地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基金县级使用、县级管理的模式不变。统筹基金分为住院统筹资金和门诊统筹资金,门诊统筹资金按人均50元划分,其余为住院统筹资金。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四)统一补偿政策预算

  全区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含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的补偿模式。依照资金运行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展大病二次补偿。

  1、住院补偿

  (1)起付线:①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设100元起付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设200元起付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专科医院)设300元起付线;区外就医设500元起付线。②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70岁以上老人,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不设起付线进行补偿。③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2)封顶线:统一住院补偿封顶线为8万元/人/年。

  (3)补偿比例:参保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政策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院)为60%;跨区外就医补偿比例为50%;具体见下表:

 

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

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

专科医院)

跨区

医疗机构

起付线

100元

200元

300元

500元

补偿

比例

80%

70%

60%

50%

封顶线

800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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