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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意见(试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意见(试行)
(金政办发〔2011〕7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11〕46号)精神,加快市区新能源汽车试点进程,拓展本地新能源汽车市场,特制订本意见。
  一、推广车型
  启动阶段(为期3个月)选用浙江康迪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KD5010XXY型纯电动汽车作为试点车型。3个月后,推广车型扩大至青年汽车集团的纯电动公交车和众泰JNJ7000EVA1、JNJ6400EVL2型纯电动汽车(由在市区注册独立法人销售公司销售)。
  二、政策措施
  (一)对金华市区单位和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财政补贴。
  1.购买铅酸电池纯电动汽车,采用阶梯形式给予财政补贴,第1-500辆每辆补贴3.2万元,第501-1500辆每辆补贴2万元,第1501-3000辆每辆补贴1.6万元。
  2.购买青年汽车集团生产的纯电动公交车,按销售价的50%给予补助,每辆最高补贴50万元,补助车辆数由市政府确定。
  3.购买锂电池纯电动汽车,每辆补贴8万元。
  4.2011-2012年,省财政和市财政每年各安排1500万元,专项用于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财政补助指标用完为止。
  (二)鼓励公共事业部门购买新能源汽车。税务、城管、工商、电力、邮政、供水、电信、移动、联通等在试点区域内设有众多服务网点,或需为客户提供上门服务的公共事业部门,要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踊跃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三)把新能源汽车列入市政府采购目录。将康迪、众泰、青年等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引导本地公共机构购买本地产品。
  (四)金华市区试点范围设立纯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
  三、补助对象
  金华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居民。
  四、资金申请和下达
  由购车单位和居民提出补助申请,填写《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购车发票;
  (二)购车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购车居民的身份证;
  (三)在金华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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