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类小单位、小场所。各县(市、区)要组织乡镇(街道)对社区、农村个体或者家庭经营的小酒吧、小网吧、小浴室、小足浴室、小歌厅、小棋牌室、小桌球室等小娱乐场所和小旅馆、小餐馆、小商店、小修理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洗衣店进行排查,
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经营区域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四)高层、地下建筑。各县(市、区)要组织公安、消防等对本地高层和地下建筑进行排查,重点整治消防车通道堵塞、占用举高车作业和扑救场地、消防管网无水、水泵房控制开关设置为手动、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
(五)人员密集场所。各县(市、区)要组织公安、消防、教育、文化、民政、商务等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排查整治;民政部门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排查整治;文化部门组织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排查整治;卫生部门组织医院开展排查整治;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工矿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商务、工商部门组织商场、市场开展排查整治;
旅游部门组织星级宾馆、饭店开展排查整治,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等评定标准的要及时采取降级或撤销星级等措施。
(六)建筑消防设施。公安、消防和建设等部门要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停用、损坏、拆除,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七)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各县(市、区)要对近年来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要进行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
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动员有关部门、社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迅速打响“清剿火患”战役。
(二)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各地要在前阶段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一个村庄、一个单位场所。对前阶段已经排查整治过的要进行“回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