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城区内营运残疾人三轮车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1〕15号)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城区范围内现从事营运的残疾人三轮车全部予以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缔对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残疾人驾驶的非代步三轮车。
二、三轮车城区管制范围:以102国道百大交通岗、疏港路(岛东线)、葫六线刘台子交通岗、营盘中队路口、102国道海辰立交桥路口、龙湾大街南延滑雪场路口、滨海路滑雪场路口、望海寺海滨、船厂生活区、泰山路与龙程北街交叉路口、龙程北街导白路口为禁行区域边缘点线。
三、集中取缔时间: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止,被取缔残疾人三轮车退出客运市场,由有关部门核销相关手续。
四、安置政策。在集中取缔时间内,有市残联颁发“临时运营标志牌”的三轮车车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二代残疾证及经市残联重新认定证明,加盖公章后,可享受以下安置政策:
(一)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市残联发放“临时运营标志牌”手续领取车辆残值费用,机动三轮车每台1000元。领取车辆残值费用同时必须上交车辆及各种手续。
(二)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市残联发放“临时运营标志牌”手续且下肢残疾三轮车主,领取市政府给予购买残疾人代步车补助资金3000元/人/台。
(三)持有市残联发放“临时运营标志牌”手续及《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签订协议,领取一次性扶持就业资金9000元。
(四)有市残联发放“临时运营标志牌”手续的连山区、龙港区城镇户籍残疾人三轮车主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零就业家庭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证》,有劳动能力和上岗需求、能够适应岗位要求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从事保洁、保绿、保安等工作。如本人无劳动能力或不能胜任所安置工作,可安排其有劳动能力和上岗需求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配偶或子女上岗。
(五)残疾人三轮车主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由市、区两级政府就业部门提供免费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