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项目准入。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要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力度,注重激发本地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生成实施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要按照产业导向目录和各自明确培育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库、专业服务团和联席会议制度,严格产业准入、严格项目审核,不断提高功能区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探索建立企业、项目在区域内转移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促进相关产业向相应功能区集聚,更好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
(三)加强企业培育。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要注重培育一批规模大、科技水平高、辐射带动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骨干企业,按照“五星企业”(“五星”即上市企业、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著名品牌和行业标准制订)要求,落实“一企一策”扶持举措,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上下游企业集聚和中小企业配套,促进产业链延伸和价值链提升,进一步做大产业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推进民营企业与高新技术对接、民营资本与高端人才对接,积极引导传统产业企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
(四)强化创新支撑。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要围绕重点培育产业,积极引进大院名校建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基地,加快构建政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注重激发企业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建立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分担和化解机制,集中力量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力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技术。高度重视高端人才及各类创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营造有利于人尽其才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氛围。
(五)促进要素集聚。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均应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公司,用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和跟进投资,充分借助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明确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主要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功能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合理利用有序用电调节手段,全力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用电需求;强势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低端产业转移,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腾出容量和空间。
(六)完善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要切实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功能区基础配套,进一步完善道路、水电、供热、通讯等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厂房、现代物流、“三废”处置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区域技术研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科技孵化中心、产品展示中心、培训教育中心、融资担保机构、行业协会、专业网站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积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推进和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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