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本市户籍大学毕业生(经人力社保、农业部门认定的特种人才、紧缺人才,可不受户籍限制),自愿在绍兴市区从事农林种养业、加工业、中介服务业生产经营工作,在享受第八条政策的同时,在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大学毕业生,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0.5万元,连续补助3年。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学毕业生和在市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大学毕业生,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连续补助3年。大学毕业生创办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且当年技术、设备投资完成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3万元奖励。大学毕业生到市外地市级以上城市设立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配送中心),主营我市农副产品,且已经营2年以上的,按其经营规模和销售业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大学毕业生创办“农资、农技、农机”综合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且服务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贯穿学生培养全过程,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长和就业观念,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按照场地、人员、设施、经费、职责、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各高校要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
(二十四)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作重点推荐。大力开发农村中小学教师、司法助理、民政协理员、就业援助员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地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做好少数民族、女性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女性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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