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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五)扶持创业园区建设。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市财政按规模一次性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其中,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园区其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进园创业小企业在5家以上;对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进园创办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5%,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大学生创业园按进园创业经营的家数和规模给予每家5000-10000元的创业引导资金,由创业园所在的学校按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绍兴市区范围内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促进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
  (七)扶助创业带动就业。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证残疾人)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包括持证残疾人)就业(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城镇失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每吸纳1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创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其他新建企业或上年度未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每吸纳一人,市财政给予10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其他吸纳人数超过上年度的单位,每超过1人,属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市财政给予15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属失业半年以上城镇失业人员的,市财政给予1000元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对接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单位),市财政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对新从事种养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其大田种养规模30亩以上、设施大棚20亩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或家禽10000只以上,或从事其他种养业达到相应规模的,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分别给予每年3至5万元的补助资金,期限最长为2年。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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