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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5.开展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审评工作,2012年实施评估、验收。
  (三)教育
  1. 以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满足十五年基础教育为目标,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段教育为基础,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实名制调查工作,掌握残疾儿童入学情况,加快残疾人教育发展。
  3.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4.建立0~6岁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建设。
  5.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建设,在市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实训基地。与相关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大专和本科学历教育。加强职业教育,依托职业教育机构,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6.继续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等有关助学规定,积极开展残疾学生救助活动,保证残疾学生不因贫因残辍学。进一步加大助学力度,完善对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奖励和补助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7.规范并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建立手语翻译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认证、派遣等服务。
  (四)就业
  1.以集中就业为基础,以实施按比例就业为重点,以发展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为补充,扶持发展农村种养业和加工业,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实现稳定就业。
  2.制定《嘉兴市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细则》,大力兴办以安置精神和智障残疾人为主的工疗机构,解决精神和智障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市级专项调剂金,用于全市残疾人事业保障的统筹调剂。
  3.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4.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鼓励各级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每年组织部分项目的残疾人技能比赛,每四年举办一届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5.规范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组织好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00 名并扶持就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6.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针对性就业服务。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提供即时岗位救助、公益性岗位安置、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7.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队伍,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就业服务知识普及培训。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链接。
  (五)扶贫
  1.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将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愿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对象,帮助有劳动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促进低收入残疾人增加收入。
  2.争取并用好省级残疾人专项扶贫贴息资金,确保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资金到位率和扶贫效益。加强对扶贫基地的支持力度。开展公司加农户产业化扶贫,增加农村残疾人的收入。
  3.依托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各行各业协会组织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服务。
  4.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小城镇建设中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建设和改造予以优先安排并提高补助标准,为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
  (六)托养
  1.建立健全以市、县两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2.以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计划,提供托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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