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资监管措施
5.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监管。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净值超过50万元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然后由市国资委直接委托评估,并出具委托评估书;对其他单个的且净值低于50万元的资产项目(不得拆零),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授权公司委托评估,以提高评估时效。
6.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管工作。国资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加强成本控制,规范财务行为。要规范设置公司内审机构,内审与财务应该分立,明确内审与财务职能,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监督作用。国资公司要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国资经营预算,强化预算编制,提高执行质量。市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开发使用国资系统财务动态实时监管系统,加强对国资公司财务信息、重大事项的动态监管,逐步建立起国资财务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7.进一步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与分配工作。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制度,不断完善国有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规范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薪酬分配,建立完善分层管理的国有产权代表薪酬体制;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基础建设性公司、社会公益性公司和经营竞争性公司的分类考核办法,使考核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
8.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形成过程的监管。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制度、在建项目资金平衡审核制度、在建项目全程报备制度等,积极探索国有资产形成过程中的监管措施,努力实现国资监管职能的前移,形成国有资产全过程监管格局。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和验收的监管。根据《嘉兴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发〔2008〕47号),由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综合部门牵头,会同国资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未竣工验收项目进行专项调查,加大竣工验收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市国资委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市级国资营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把概算控制、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加强对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9.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工作。市国资委要研究制定在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重要民生实事工程中实施“3+1”(即:重要岗位风险防控措施、工程项目廉政预警措施、重要事项专项监察措施和工程项目审计制度)效能监察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含承资企业和绝对控股企业)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或重要民生实事工程项目,实施“3+1”的效能监察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