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嘉兴市本级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
(二)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 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是临时救助申请的要件,主要类型是: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
(四)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其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在获得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临时救助申请要件,持《浙江省居住证》、与市本级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新居民家庭,也可比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按照以下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一、二、四、五款之规定的,可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按照每户家庭500元至2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