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纳税人填写《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向纳税人下达《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归档保管。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印花税税款=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对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如下:
1、工业企业:按照购进成本和销售收入的75%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购进成本为购进原材料的成本,销售收入中不含零售收入。
2、商业批发企业:按照购进成本和销售收入的70%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购进成本为购进商品的成本。商业批发企业指从事纯批发业务的企业,无零售业务。
3、商业零售企业:按照购进成本的80%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购进成本为购进商品的成本。商业零售企业指从事纯零售业务的企业。对从事批零兼营业务的商业企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进行核定征收。
第七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应纳印花税。
第八条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可实行据实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公历年度)不得变更。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果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确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可由纳税人填写《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认定其征收方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或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