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2011-2012年,对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保障承接项目建设用地。各县(市、区)要搞好工业用地规划,各类产业集聚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市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由市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解决。
(四)推行用工优惠措施。对产业转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搞好当地劳动力的统计,建立人力资源库。同时,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力就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保障有充足的劳动力供企业使用。
(五)鼓励承接创新型项目。对转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申请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时,优先予以扶持。承接的产业转移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当地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建立激励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承接产业转移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加强检查,跟踪问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建立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定期报表制度,加强对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指导协调,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各县(市、区)及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情况进行一次排序,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产业集聚区,市政府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三)树立服务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为宗旨,强化对承接产业转移重大合作项目的跟踪服务,尤其是在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评手续办理等方面,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