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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向本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材料;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公告;行业管理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一定数量的胜任考评工作的专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单位,依法追究责任,直至取消评审资格。二、三级评审单位由自治区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其另行制定。
  (四)建立激励约束体系。建立许可制约和奖励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业要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试行将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达到标准化二级(含)以上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达标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事故否定制度,一级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二、三级企业发生事故后的处罚以至退出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制度。实行限时达标制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按照《基本规范》和本行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体系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进行自评,确定达标等级,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原则上评审组织单位应为社会机构,无条件确定社会机构的,可指定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为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二、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条件成熟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三)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或经告知补充后符合条件的,从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单位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与企业自评结果一致的,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备案表和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评审材料),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新评审或根据实际评审等级,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审核。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的,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和评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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