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地点。申请人向其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所辖社区受理本街道(镇政府)范围内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申请时间。每年申请的具体时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和丹东房产交易网公告,届时申请人可查询。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登记表。申请人可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领取《丹东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明。丹东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市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证明。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4、工作、收入、社保费或公积金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现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4)市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状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全国、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2)引进的高端人才由市人才办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3)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要书面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核准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核准、公示、轮候、配租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机构三级审核和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