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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户籍准入登记实施意见》、《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实施意见》、《关于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落户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实施意见》、《关于在主城区创业就业及购房外地居民子女就学实施意见》等六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职业(称)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手续、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来盘创业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开具的连续纳税超过6个月证明。

  --来盘就业的外地务工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证明。

  --本地农民(农工),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购房手续和首套登记住房审核

  申请人到市房产服务大厅办理购房手续和首套登记住房审核。经审核后,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分别出具意见并在《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加盖公章。

  申请人需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盖公章的《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持身份证及户口本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日期为2011年6月2日以后)、购房发票(日期为2011年6月2日以后)、契税发票及契证或按揭贷款证明。

  4.复审及公示

  受理购房补助申请的市、县(区)、经济区的财政部门对购房补助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后出具意见,并在《在盘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在政府网站对拟发放购房补助人员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5.拨付和领取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将享受购房补助人员名单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向其设立的购房补助专用账户拨付补助资金。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其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购房补助。

  五、办理时间

  购房补助申请、审核和发放实行集中办理。申请人应在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的4-10日提交申请,在18-24日提交购房手续和首套登记住房审核,在3月、6月、9月、12月的2-8日提交复审,在月底前领取购房补助。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所购房屋自领取购房补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房屋产权;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转让房屋产权的,须向发放购房补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退还购房补助款。

  申请人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购房补贴的,取消其享受购房补助资格并责令退还购房补助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窗口),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方便快捷。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应建立享受购房补助人员档案,市财政局应定期汇总全市购房补助发放情况,并上报市加快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八、咨询电话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20542

  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18703

  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814160

  大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453972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552170

  辽滨沿海经济区人社部 3400060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社局 8290851

  市房地产服务大厅 2832693

  市财政局 2836817

  大洼县财政局 6860155

  盘山县财政局 3783318 3783319

  双台子区财政局 3828376

  兴隆台区财政局 2813762

  辽滨沿海经济区财政融资部 34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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