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联动机制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价格补贴。价格补贴与现行优抚人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和失业保险金同渠道、同步发放。
四、补贴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
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出3.8%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12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超出3.8%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8元。
对高于启动条件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部分,按百分点取整计算,即低于1%的,按1%补贴,超过1%不足2%的,按2%补贴,以此类推。
五、实施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启动联动机制前,由自治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当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报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六、资金保障
优抚对象所需价格补贴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价格补贴资金,按照自治区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分担比例执行,即自治区财政负担70%,县(市)财政负担3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育清 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成员:熊 文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汤 毅 自治州财政局局长
库然斯 自治州民政局局长
郭双令 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叶里根 自治州统计局局长
刘 芳 博尔塔拉调查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熊文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
八、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