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创新团队,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招聘公告发布、报名结束后,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五章 考试、体检及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试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进行。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考试内容的设置,应坚持“以用为本”、“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包括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三条 考试可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备条件的省属、市属事业单位,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招聘考试。
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考试,原则上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统一组织招聘考试的具体岗位,由各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可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提供命题、考务指导等考试服务。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工作规程,规范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环节,并按考试工作规程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 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报名人数较多的笔试成绩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
招聘考试笔试成绩应在考试组织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招聘考试笔试成绩,须同时在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公布笔试成绩,应当由考生凭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查询。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方法确定面试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