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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市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市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3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0日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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