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11〕103号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我市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与产权登记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市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市级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