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提出审计报告,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受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循环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要求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达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做好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必须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条 竣工验收依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工作目标责任书等。
第三条 竣工验收条件。
(一)一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己按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