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扎实推进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建设
(三)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主要针对新进入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双向接轨的办法,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四)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分为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临床培养基地设在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培养基地的认定,组织督导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并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培养基地作为省级示范培养基地。各培养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省财政对省级示范培养基地建设予以补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和考官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和考官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