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积极发展补充性社会保障事业。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加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十一)切实加强社会保障统筹衔接。
31.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实行基金省级预算管理,逐步扩大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规模。全面实现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32.推进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抓紧研究并积极探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健全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
33.加强社会保障政策衔接。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
(十二)着力优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34.推进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工程,明确社会保障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以及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标准。开展标准化试点,加强标准体系宣传贯彻。
35.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为重点,加快建设覆盖全省、联通共用、安全可靠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尽快实现服务对象、信息网络、公共服务“全覆盖”,探索推动“社会保障卡”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拓展。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作用,有效提供网上申报等基本服务,实现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36.推进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功能,加强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建成“15分钟社会保障服务圈”。稳步推进社会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的整合,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统一。加强社会保障服务队伍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实行经办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外包办法,不断提升社会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三)提高职工工资性收入。
37. 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发布行业性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定期发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原则上不低于12%。完善企业薪酬调查、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形成以一线职工为重点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缩小一线职工工资与经营管理者收入的差距,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发布有毒有害岗位和中夜班津贴的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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