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九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各地申报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上报文件;省属申报项目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出具上报文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四)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六)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包括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出内容等,其中,申请省财政资金使用用途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项目申请材料应独立装订成册并在申报材料目录中列明,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九)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项目组织申报通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省直管县、市、区)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经公示后批准下达。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省属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