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对于资金安排数额较大的项目,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优选支持项目。
(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四)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评审,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支持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二)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三)支持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以及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单位的循环经济能力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包括: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不含深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在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
(三)本省各级政府机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