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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8〕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依法惩处森林火灾肇事者,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按照新修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森林防火区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范围和位于森林、林木、林地边缘(内)的生产和生活区。
  二、划定标准:按照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县级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油库周边林地、母树林基地、成林的针叶林、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划定为特级防火区;灌木林地、栎类纯林、工程造林地、农事生产用火的农地以及林区边缘坟山等用火频繁的、相连的地段划为重点防火区;把疏林地、农事活动较少的荒坡、荒岭、宜林荒山、竹林、经济林等划为一般防火区。
  三、认真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防火区划定后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对特级防火区要采取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高火险期要在各路段设卡检查,派人巡山,严禁火种进入林区;在重点防火区要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在高火险期要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开展防火检查,在主要路口派人把守,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一般防火区要加强防火宣传,严禁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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