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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服务和带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注重发挥内河航运最经济、最适宜大宗物资运输的比较优势,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临港、临河产业开发园区,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向园区集聚,带动内河水运需求的稳步增长。以畅通的航道、现代化的港口为基础,高效的运输服务为支撑,平安、绿色的水运体系为保障,推动沿江沿河新型工业化布局和产业调整优化,服务江苏沿海开发、长江三角洲一体化等重大战略实施和江苏经济转型升级。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规划引导。把加快内河干线航道网及港口建设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列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战略上予以统筹协调、积极推进。认真做好国家内河水运发展相关规划的落实工作,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国家规划和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为依据,完善省、市内河水运发展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加大项目储备,抓紧组织实施。主动做好内河水运发展规划与水利、土地利用、城镇体系、城市总体、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工作。按照防洪排涝和水资源管理保护以及合理开发的要求,建立水利、水运建设协调机制,把发展内河水运作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兴修水利工程和设施时要充分兼顾水运发展,从规划和工程实施全过程处理好水利、水运发展的关系。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对内河水运建设和维护的专项投入。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2011年至201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内河航道建设专项资金不少于12亿元。逐步加大统筹使用燃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干线航道和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积极研究建立内河航道建设投融资长效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内河水运建设、维护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的投入,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内河航道、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建设。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通过公办民助、政府购买、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内河水运工程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内河水运建设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开展船闸等水运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经营性内河水运工程市场融资。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内河水运项目,享受同等补助政策,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利用外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入内河水运建设。
  (十三)优化政策环境。调整贷款修建船闸的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船闸和航道建设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征收政策,为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提供基本资金保障。支持我省内河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内河航运企业,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政策倾斜,对运力规模在5万吨以上的内河航运企业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内河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用地指标安排。对列入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内河航道和港口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航道建设,可免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积极尝试内河新港区建设与后方土地联动开发以及港口岸线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有效化解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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