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十二、优先办理中小出口企业退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中小出口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同时,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速度。
十三、加大省级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当增加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规模,加大与国家专项资金的配套对接力度,科学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国家、省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计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10亿元,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特别是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尽快形成规模和技术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五、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担保网络服务体系,省财政安排2亿元充实省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
十六、推动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有关市、县和省级机构加强合作,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加强对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
十七、对出口企业信用保险给予补助。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补助,扶持我省企业扩大出口业务规模,降低进出口交易的资金风险。
十八、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1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