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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等单位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调查范围。包括全省地级城市以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调查对象。主要涉及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包括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居民家庭。调查涉及的城镇低收入居民是指目前城镇住户常规调查中按收入排序最低收入5%的群体,涵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成员。
  (三)调查内容。主要涉及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购买的日常生活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生存资料和少量发展资料价格,不包括高档消费品和各种享受资料的价格。调查内容采用统一分类标准,根据用途划分为8大类60个基本分类,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项目,同时包括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消费构成、消费时间和消费场所。
  (四)价格调查网点的抽选方法。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抽选部分消费频率较高的百货店、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以及提供服务消费的单位等场所作为价格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的确定还必须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数量及其分布等因素,以保证调查网点的代表性及其分布的合理性。
  (五)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代表规格品,报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审定。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必须与当地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消费档次相适应,代表规格品缺失或代表性不足时必须及时更换,代表规格品的数量必须达到要求的最低数量,相邻两个月的代表规格品必须保持同质可比。
  (六)调查频率。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每年开展1次,并于12月底前完成。粮食、肉蛋菜等与城镇低收入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每5日调查1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服务)每月调查2-3次价格;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定价的商品(服务),每月调查1次价格。
  (七)价格调查方法与原则。采集的价格必须是实际成交价,价格调查按照定人、定点、定时直接派人调查的规定执行。
  (八)基期基本生活费用的确定。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首轮对比基期固定为2010年,报告期为自然月度。各地的基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主要根据当地2008-2010年城镇住户常规调查中按收入排序最低5%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数据,结合2011年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资料综合计算,由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审定。
  (九)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各个调查城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详见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等部门另行印发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方案》。地级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根据调查城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各调查城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口加权计算。省级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根据全省调查城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全省各市(州、地)调查城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口加权计算。
  (十)上报时间及方式。各市(州、地)调查城市月报数据在报告月后7日前采用网络传输方式上报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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