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等单位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等单位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
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工作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1年10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黔府发电〔2010〕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1〕5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省地级城市以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在地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印发)。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查工作的目的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稳定物价和保障民生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我省已制定下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编制价格指数,是各地制定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参考依据。月度指数(COLI)是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与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调查工作的内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