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由受理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时限届满前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和理由,并明确办结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贯彻实施“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或明确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积极稳妥推进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统筹部署,周密安排,确定工作重点,克服薄弱环节,加强推进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切实将“三项制度”贯彻落到实处。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政务公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配套制度,保障“三项制度”建设目标的落实。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和发展“三项制度”的内涵,拓展服务功能,形成科学、完善的工作体系。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实施“三项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注重与社会和公众的互动,营造良好氛围,使社会和公众积极参与到“三项制度”实施中来,不断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积极组织开展“三项制度”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职责、政策法规、服务规范等内容的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考核和监督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施工作负总责。省监察厅作为“三项制度”的具体协调部门,要在省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起推动、考核和监督职责。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制定“三项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并将考核情况作为政府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在实行“三项制度”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要严格问责,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定期听取公众对实行“三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