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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

  7.执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实行现场办理接待登记和收件回执制度。
  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现场办理事项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服务对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理、咨询或投诉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首问责任人和承办人等相关信息。登记事项应当由服务对象签字认可。
  有关事项不能现场办理或答复的,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出具回执,回执内容包括:首问责任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
  8.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应当对首问责任人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应做到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
  9.首问负责制适用于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和投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三)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有关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2.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建立限时办结制应当遵循高效、规范原则,依法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
  3.适用限时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登记,公共服务事项,咨询,投诉,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4.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承诺的办理时限可以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应当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时限。
  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应当将承诺的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并在受理申请时告知服务对象。
  2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共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确定1个部门(单位)为牵头部门(单位),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工作流程的办理时限。
  5.除应当当场办结或答复的事项外,限时办结的时限从收到相关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除当场办结或答复外,有关事项办结之日为: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出具书面办理或答复意见的日期;下达有关文书或颁发证件的日期;按照规定转报、上报审批的日期。
  办理的事项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现场审核或专家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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