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与所驻煤矿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实行回避制度;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调配安置工作;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理和煤矿企业、社会监督。
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每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将每天所驻煤矿存在的隐患排查整改、违章处理等情况书面告知所驻煤矿企业负责人外,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告;
(二)按要求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制定监管计划报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详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的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备查;
(三)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严禁空岗、漏岗、脱岗。
(四)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接收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的各项指令。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煤矿安全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带班入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人数、煤矿安全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和采掘工程进展情况;
(四)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告;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并立即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告;对现场指挥人员、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安全监管局处理;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告。
第九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二)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并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