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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与所驻煤矿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实行回避制度;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调配安置工作;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理和煤矿企业、社会监督。
  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每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将每天所驻煤矿存在的隐患排查整改、违章处理等情况书面告知所驻煤矿企业负责人外,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告;
  (二)按要求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制定监管计划报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详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的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备查;
  (三)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严禁空岗、漏岗、脱岗。
  (四)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接收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的各项指令。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煤矿安全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带班入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人数、煤矿安全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和采掘工程进展情况;
  (四)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告;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并立即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告;对现场指挥人员、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安全监管局处理;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告。
  第九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二)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并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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